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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09   点击量:

宁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干部和一般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范围

(一)一般教职工

学校一般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赴国(境)外参加3个月以上访学研修任务,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按照就读学校相关要求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学术交流的,须持因私证件出国(境)。

学校一般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允许因私出国(境):

1.涉及管理机要档案等涉密特殊岗位和中央有明确规定不适宜出国(境)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未按规定上交个人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5.其他不适宜出国(境)的。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一般教职工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

2.本人填写《宁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存档。

3.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本人持《宁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复印件和《宁夏大学一般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表》(附件4),到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和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二)学校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定期清理和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将新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对于未履行监督或上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负有直接责任,要坚持从严审核把关,强化教育管理监督。教职工在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滞留不归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二)学校组织人事及外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出国(境)事由、报批要件等从严审核把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三)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科级以上干部和其他教职工,要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时限、目的地出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目的地。在国(境)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务以及保密、安全等其他规定和要求。

(四)在职干部和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要妥善安排好工作,除特殊原因或3个月以上访学研修外,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自治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在学校任何科目的公用经费中报销;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护照赴国(境)外3个月以上访学研修项目的经费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要“一事一报”,在回国(境)后10天内或其他原因使用完毕后,必须将出国(境)证件按规定交组织部或人事处统一保管,不得私自保管。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调整之后的政策执行。

(八)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对外合作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备注:(具体附件也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中自行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