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组发〔2018〕5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才办,政府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局、卫计局、旅游局、地税局、工商局、体育局、金融局,银川海关及所属各派驻机构;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党委(党组),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0号)和《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要求,更加精细、优质、高效地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在全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推动人才强区工程深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层分类、公开透明、全面务实”的原则,通过完善优待内容、创新优待方式、明确优待职责、提升优待质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周到细致、优质高效的优厚待遇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各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宁夏急需紧缺、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潜质的人才,包括从国内外全职引进的相应层次人才和我区培养达到相应水平的人才。
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高层次人才证制度,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各类高层次人才凭证享受优厚待遇和服务。
第二章人才分类及认定
第五条 坚持高层次人才分类服务,根据人才类别提供对应的优厚待遇和服务。
第一类(A类)主要包括:(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二)“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牌获得者(团队带头人);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四)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五)其他经认定达到A类标准的人才。
第二类(B类)主要包括:(一)“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等人才计划人选;国医大师;(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三)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第2至第5位)和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排名前3位);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四)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五)其他经认定达到B类标准的人才。
第三类(C类)主要包括:(一)“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二)全国创新争先奖状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塞上英才”或其他省区相当于该层次的人选;(四)其他经认定达到C类标准的人才。
第四类(D类)主要包括:(一)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三)享受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省(部)级教学名师、名医师、文化名家、农业名家、技能大师等人选;(五)其他经认定达到D类标准的人才。
第五类(E类)主要包括:(一)全日制博士(包括海外留学归来博士);(二)其他经认定达到E类标准的人才。
在工程、经济、金融、教育、卫生、农业、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等领域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纳入相应层次。
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每3年调整一次。其他具备以上五类高层次人才专业水准、尚未明确的人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同行业专家评审认定。同一人才入选不同层次人才工程、获得不同层次荣誉奖项、主持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初次认定时按最高层次执行。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才办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区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按以下程序认定:
自愿申报。高层次人才自愿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初步审核。用人单位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当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直单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评审认定。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进行认定;对需要评审认定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研究审定。评审认定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认定结果报自治区人才办审定,对需要提交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提交会议研究审定。
公示发证。经审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类别,由自治区人才办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才类别和层次发放对应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
第三章 优厚待遇内容
第七条 加强政治引领。注意推荐高层次人才和一线专家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根据事业需要选拔推荐优秀专家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任(挂、兼)职。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社会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的荣誉评选中,注重选拔推荐一批高层次人才。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机制,对引进的第五条所列各类人才,应确定为用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或推荐为上级部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第五条所列各类人才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病时应及时走访、看望、慰问。
第八条 编制和录用管理。事业单位围绕我区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等发展需要,自主引进全日制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受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没有空编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编制、人社等部门应通过“绿色通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申请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九条 安家费、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对全职引进的第五条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除享受用人单位各项引才待遇外,自治区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安家费、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
安家费。A类人才给予安家费220万元、B类120万元、C类60万元、D类30万元、E类20万元,分期打入人才个人账户。
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根据行业差异、项目类型、体量大小等因素,经综合评估后,给予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A类人才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1000—3000万元、B类300—800万元、C类100—500万元、D类50—300万元、E类10—50万元;给予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的A类人才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300—1000万元、B类200—500万元、C类100—300万元、D类50—100万元、E类8—30万元。具体资助额度须经专家评审项目情况核定。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由相关人才专用,按照科研和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支出。
凡全职引进到企业、固原市及9个贫困县(区)从事本专业科研和技术工作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额度按照上浮30%执行。
对自治区统一招录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定向选调生,可按照E类人才标准减半享受安家费,不享受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补贴制度,对达到相应层次在职在岗的人才,按月发放高层次人才补贴,连续发放5年。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定(认定)。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组织同行业专家组成的考核认定小组直接考核认定,应在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办结。
取得国外大学、研究单位等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同行业专家评审确定,享受自治区同类人才待遇;取得区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均予以承认并享受同级职称人才待遇;需要换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审核换发宁夏职称资格证书。
E类人才中的全日制博士入职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或协调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在人才入职后3个月内办结。
第十二条 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在我区任一城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用人单位协助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工作单位在外市县的,户口可保留在银川市辖区内。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办结。
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的市、县(区)内,免试安排进入优质公办学校就读。申请转入宁夏普通高中就读的,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的市、县(区)内示范性高中就读。引进人才子女上学事宜,须随到随办,不得耽误人才子女正常入学。
引进高层次人才非宁夏户籍的子女,在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宁夏户籍学生同等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可享有与宁夏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在中考成绩达到区内入学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毕业在宁夏参加高考的,按宁夏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配偶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来宁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配合,会同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原则上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身份及专业专长予以安置。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愿参加宁夏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宁夏户籍人员可按宁夏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确定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和各市、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要开通人才就医服务热线或专门服务窗口。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类人才,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在人才定点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免收挂号费,优先安排住院病房。
C类及以上人才,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调人才定点医院,每人安排1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家庭医生”,负责人才的日常健康咨询和生病就医服务事项,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D类人才平均按照每10人左右确定1名医护人员,做好问诊就医服务工作;E类人才平均按照每30人左右确定1名医护人员,做好问诊就医服务工作。
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其中A、B类人才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C、D类人才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落实,体检费用由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E类人才按照每人1200元标准,每年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列支。
第十六条 住房服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房,其中C类及以上人才住房面积150—200平方米,D类120—150平方米,E类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我区全职工作满5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C类及以上人才每月3000元,D类每月2500元,E类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对未享受住房(拥有产权)、在我区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给予购房补贴,C类及以上人才每人50—100万元、D类每人40万元、E类每人30万元。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对用人单位此类支出,按照50%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引进到宁夏工作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一般应在提出申请后的30天内办结。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宁夏就业、居住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宁夏市民同等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为外籍人士的,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科研服务。第五条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时,自治区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由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第五条所列各类人才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视同自治区重点(重大)研发计划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重大)项目,统一纳入同年度或下一年度项目管理。
第五条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平台、科研设施设备进行实验和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申请无偿使用宁夏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信息管理平台资源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也可每年向科技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需要借助各地各单位图书馆等查阅文献资料的,各地各单位应视同本地居民、本单位职工办理图书借阅证(卡)等。大型科研设施设备申请使用或科技创新券申领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协调落实,图书文献资料查阅申请使用由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 金融服务。依托自治区科技创新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担保基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在宁创新创业。积极开展“人才贷”,第五条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人才信用为担保,向区属等商业银行申请50—200万元低利率、无抵押贷款,支持其创新创业或改善生活,由自治区金融局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条 工商服务。第五条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工商登记专人咨询指导、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免费查询、商标注册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收服务。第五条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各级税务部门应重点在创新创业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创新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加强指导宣传,确保各类人才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海关服务。海关对第五条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出入境给予通关便利。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验放等手续。对人才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免税验放。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入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复运出境。对在节假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人才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来宁的,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持工作签证入境的,可办理最高5年期工作许可,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已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依法办理永久居留许可,由自治区公安厅、外专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休假疗养。自治区每年组织部分高层次人才开展区内外休假疗养,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一般每5年左右享受一次免费休假疗养。各地各部门要组织E类及本地本行业其他高层次人才开展休假疗养活动。
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宁夏范围内的A级景区、博物馆、科技馆、文化艺术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免收门票、场馆使用费;E类人才享受门票半价、场馆使用费减半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所列各类人才均可免费乘坐区内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凡享受自治区给予安家费、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的引进人才均实行“规定服务期限制”,须在我区全职工作至少5年。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我区的,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金按下列方法计算:违约金=所差服务年限×(安家费+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规定服务年限。
我区各单位人才外出访学研修、提升学历等,按规定实行“规定服务期限制”的,服务期未满调离我区的,参照以上办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及服务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服务指南,明确服务内容、方式程序、责任部门、承办部门、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时限要求,印发所有高层次人才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自治区政府政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将各部门开展的人才管理服务事项纳入人才服务窗口,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社保医疗、创业扶持、职称评审、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应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八条 推动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人才”的管理服务机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尽快实现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申报、网上办事,真正实现“不见面、马上办”,切实提高人才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督促各项优待服务事项贯彻落实,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各市、县(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定期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待服务政策。本办法相关政策与我区现行人才优厚待遇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标准从高、政策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