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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52号)

发布日期:2017-10-23   点击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的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以解决制约我区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为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培养考核,优化评估机制,促进科研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技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进一步增加,高校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科研院所、企业、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新进站人数有新突破,人才吸引效应明显增强。

二、提高培养质量

(三)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事业性质的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性质的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相同层次在职科研人员待遇或享受同区域市场化薪酬待遇。设站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年—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和我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应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四)完善管理办法。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办法,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计划,健全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力量,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个性化培养,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努力建设高水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

(五)完善招收办法。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健全培养办法。建立健全博士后合作导师与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培养质量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严格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条件,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应为在职在岗的学术型博士生指导教师,主持相关重大或前沿项目课题,设站单位应当公布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单,切实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七)优化考评办法。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的动态跟踪和科研情况考核,定期对设站单位实施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要限期整改。设站单位应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培养方案和考核办法,把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组织科研活动能力、研究项目实施成效、在站期间关联学术成果等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做到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进行定期和全过程考核,严格执行对进站满3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开题评审、对进站满1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对拟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的三段式管理规定。

三、支持创新创业

(八)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充分依托我区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产权保护,维护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主要由国家博士后基金会及设站单位共同筹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提供。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全国博士后基金会特别资助、面上资助项目及自治区科技计划等项目申报。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加强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统筹自治区安排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经费中有关支持博士后发展的相关资金,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日常经费补助和工作奖励等。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按照自治区博士后工作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吸引人才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攻关、实验示范,成果显著的每个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且能充分发挥进站博士后作用的,经考核成绩突出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在站2年期间,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完成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可连续3年每年获得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完成科研成果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二)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办发〔2015〕87号文件规定,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机制,依托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为外籍来宁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手续。博士后在站人员,可依据本人意愿在设站单位(设立有集体户)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迁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凭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到其子女迁入落户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单位)直接办理入学(入幼)手续。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机构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并在其就业后办理相关手续。鼓励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自治区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项目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纳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评奖范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所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推荐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愿意留在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工作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面试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暂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解决。

(十三)搭建交流平台。利用全国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交流信息服务系统,通过开展博士后企业行活动、举办学术论坛等形式,为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提供相应服务。发挥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作用,为基层提供科技服务咨询。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与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设站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任务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