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结合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各单位必须把用才、育才、引才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作为人才资源开发主体,要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创新内部激励机制,落实人才待遇,确保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引得进、发展快。
第四条 实施人才高地和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等,建设一批层次较高、优势明显、环境良好的人才高地和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团队。经考核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人才高地前五名的,每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团队的科研项目。人才高地和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纳入自治区高级专家库,邀请参与重点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决策咨询、高层次人才选拔等活动,并在学术交流、申报科研项目、配备助手及科研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人才兼职兼薪。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除外),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相应报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和分配。
第六条 支持人才到基层发挥作用。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工作。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教师计划”和到村任职等项目期满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原则上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以上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到基层和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和工龄计算等执行国家、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对长期在县以下农业、教育、卫生等基层事业单位和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品德优良、能力突出且取得良好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新世纪313人才工程”人选等选拔时可适当放宽参评条件。设区的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或对口服务1年以上的经历。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可在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星火计划等项目上优先安排,并享受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大力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围绕自治区 “六大基地、六个示范区和一个目的地”建设和“五优一新”产业发展,建立专家服务基地,经考核,对效益发挥好的每年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10万元奖励。自治区每年选派专家组建重点行业和市、县(区)专家服务团,到专家服务基地和基层单位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项目论证和人才培养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组织经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凡在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破格申报评审。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比例、资历、年龄、身份限制,对掌握高超技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骨干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在自治区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的技能人才和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在农村生产经营一线的农村实用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定职称,鼓励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审、考试,特别优秀的可破格评审。对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津贴制度。对全职在宁工作的两院院士,经考核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0元;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在职专家可同时享受为期5年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改革学位津贴发放办法,自治区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点、硕士点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划拨学位津贴;博士点、硕士点管理单位可配套学位津贴,根据人才工作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条 完善人才待遇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地人才,给予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同等待遇。企事业单位选聘的急需紧缺或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对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杰出人才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奖励10-30万元。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全国技术能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除国家奖励外,再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做出较大贡献或有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的,按照贡献大小,给予相应报酬,其专利、发明、技术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设立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突出贡献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制度。自治区定期组织在宁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受自治区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到区内外休假疗养。在宁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可凭《高级专家优待证》享受就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提高党政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鼓励党政人才参加学历教育,40岁以下党政人才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应当掌握一门外语。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为阵地大规模培训党政人才。定期选派党政人才到区内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进行短期培训或中长期进修。通过下派和上挂的方式,选派学历较高、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党政人才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机关锻炼。选派年纪较轻、外语水平较高的优秀党政人才到发达国家进行中长期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遴选一定数量的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的班子成员和后备人才,以及部分企业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商务基地或国内发达地区研修或挂职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实施“企业之星”青年企业家培养计划,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人才培养基地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覆盖面不低于95%。实施“基层之光”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各市县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区有关单位进修深造。实施“牵手工程”名校长名医培养计划,选拔中小学校长到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中小学校挂职锻炼;选派一批地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到沿海发达省市知名医疗卫生机构学习深造。
第十六条 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投入,重点扶持高中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含培养技师的职业技术学院),加速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促进岗位成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
第十七条 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实施人才助农计划,在市、县(区)普遍实施“412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工程”基础上,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农业院校研修或到区外学习考察。以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为依托,加快培养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和自费出国留学。在职人员攻读宁夏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我区工作,签订期限不低于5年服务协议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学费;攻读非急需紧缺专业的,学费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报销。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在职人员,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学成后回我区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构建人才培养平台。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国家级30万元、自治区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且能充分发挥进站博士后作用的,经考核成绩突出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完成课题出站继续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可连续三年每年获得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完成科研成果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加快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对产生两院院士的培养单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产生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培养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和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产生“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的培养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员;
(五)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员;
(六)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七)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引进形式,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授予“自治区特聘专家”称号,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颁发证书,院士和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聘为自治区政府顾问,并按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引进人才单位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凡带项目、资金的,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单位10万元-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列入“百人计划”的,按宁党办〔2009〕2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力度。对列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并按期实施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计划且培训面广、受益面大、效益好的引智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人才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补助10-15万元研发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从自治区外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办理增编手续及时引进,并按有关程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从自治区外事业单位引进到企业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预留事业编制。对从自治区外引进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协助用人单位为其新建档案;其配偶需随调工作的,根据其身份,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帮助调转或重新就业;其子女入学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在我区落户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留学人才,执行宁党办〔2009〕20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改善引进人才居住条件。对引进并在我区定居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购买周转房供其使用。其中两院院士住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住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急需紧缺的专业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和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住房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并由用人单位给予8-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级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作满五年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第二十七条 完善引进人才激励机制。为我区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有关标准制定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人选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人才流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流动中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和改进我区重要人才的稳定工作,建立重要人才流失预警机制,预防重要人才流失。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制度,稳定和留住关键人才和重要人才。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竞争淘汰机制。加强人才预测,按急需紧缺情况每年制订培养和引进计划,增强培养和引进的针对性。建立完善各类人才基础信息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人才基础信息库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为人才选拔、培养、引进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每两年对培养、引进人才的能力、业绩进行全面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建立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机制。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4000万元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推进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发挥。各市、县(区)也要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赠,对企业或个人赞助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用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冠名人才开发专项基金。
第三十一条 完善人才工作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制度。自治区政府每3年对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人才资源开发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自治区每3年评选表彰一批为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十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资金支付渠道,科学合理、规范公正地管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19号)和《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宁党办 〔200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