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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8   点击量: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加快“双一流”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区高等教育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我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完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学士学位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学校自主审核,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编制全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发展规划,支持更多高校创造条件获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支持我区立项建设的一流学科、重点(优势特色)学科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推动高校自主开展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引导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加强学位授权质量监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满3年后接受专项评估,所有学位授权点每6年接受一次合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学位授权。每年开展1次博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抽检,抽检结果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直接挂钩。(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高校)

(二)完善本专科专业设置机制。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加强专业设置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全区本专科专业结构分析报告,提出鼓励增设专业和建议暂缓增设专业名单。在新设专业有一届毕业生后,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新设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不定期组织开展本专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抽查,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情况的,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高校)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研究制订适合我区区情的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办法,并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在试点基础上,在全区高校稳步推进人员总量管理,并根据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对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经费总额包干、编制总量控制内依法依规自主设定岗位、自主公开招聘、自主制定岗位竞聘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高校根据事业和人才发展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高校设立5%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兼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无相应岗位职数的,可按规定申请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高校)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标准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事项报编制部门备案。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各高校)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公开招聘考试,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在单位人员总量范围内,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确定招聘数量、时间和方式,自主公开招聘人才。简化进人程序,将高校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高校要将招聘结果报人社和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各高校公开招聘公告、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公示等信息,要通过学校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高校)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自主推进教师考核评价改革,优化考核方式和标准,贯彻执行岗位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高校支持教师在岗离岗开展科研和创新创业,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各高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学、科研、实验、图书档案等系列职称评审的操作方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由高校自主组建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或提交自治区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高校)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思想政治素质及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要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评聘中的比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教研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要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要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责任单位:各高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十)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及监管。高校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制度,高校每年3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操作方案、评审结果等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及学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建立书面核查、随机抽查、专项巡查、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完善评审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高校)

五、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

(十一)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绩效工资调控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建立符合高校事业发展特点的,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薪酬水平相衔接的高校绩效工资基准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年初高校可在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础上提出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高校申请额度和发展实际,按照10%-20%的增长率予以批准,对高层次人才聚集、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任务较重的高校可按超过20%的增长率予以批准,稳步提高教师薪酬水平。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的绩效管理与考核,制定以职责履行为评价标准的高校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结果与高校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主要负责人和教师薪酬分配挂钩。(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各高校)

(十二)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政策。允许高校按照“保基本、强激励”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鼓励高校加强内部绩效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贡献突出人员倾斜。鼓励高校对高层次人才采用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一次性奖励等分配方式,并予以单列核定。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股权期权激励,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扣除科研项目所需水、电、暖、气、房租、场地、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和有关费用后用于科研团队(人员)的绩效支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或一次性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自治区地税部门要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重要成果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导高校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地税局,各高校)

六、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三)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进一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高校基本支出保障力度。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支持高校在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在项目预算额度内自主统筹安排使用资金。自治区属高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不突破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本单位业务性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合理确定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根据相关规定,逐步完善高校经费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允许高校将部分人员经费通过授权支付使用,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各高校)

(十四)扩大高校政府采购和出国经费管理自主权。高校政府采购资金结余不超过政府采购预算10%、继续用于原项目的,由高校直接使用,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备。简化高校出国经费管理环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单独统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外办,各高校)

(十五)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自治区财政部门将适当提高高校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地税局,各高校)

(十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前一年做好年度预算项目储备,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各高校要完善内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高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七)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好政治关。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切实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责任单位:各高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

(十八)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及时做好校内各项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建立健全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监管制度。明晰学校与二级教学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二级教学单位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确保高校发展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矩办事。(责任单位:各高校,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

(十九)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优化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环境。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组织模式,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完善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制定完善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改革科研绩效评价机制,实行以质量和贡献为核心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形式的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注重发挥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各高校,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科技厅)

(二十)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高校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各高校,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

八、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

(二十一)加强协调与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根据国家实施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制订落实改革事项有关配套文件。2018年年底以前,自治区编办会同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制订出台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相关配套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制订出台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相关配套文件。(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各高校)

(二十二)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推进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和我区系列配套文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权力放而不乱、高校活而有序。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设置、编制及岗位管理、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下放的权力事项,制定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高校不得承接相关事项。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是否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开展有关工作,对发现不按制度、办法、程序开展工作的高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已下放的权力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二十三)营造良好改革环境。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使高校教学科研人员能更加专注于教学科研工作。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不合时宜的法规政策,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附件:高校承接“放管服”改革事项须制定的配套制度目录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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