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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介绍

发布日期:2018-05-10   点击量: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基数:根据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企业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倍为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现行)  

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根据《决定》,2006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文件,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做了大的调整,制度逐步走向统一。  

(四)养老金的高低与哪些因素有关  

1.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参保缴费年限  

3.企业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高低  

4.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连续性  

5.退休年龄(退休时间的早晚)  

6.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学历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我区印发了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我区在3个县试点,2010年,采取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试点,扩大到全区范围。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开展的农村各项养老保障制度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可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已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2011年,国家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党委政府结合宁夏区情,出台《宁夏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在全区全部推开并全部纳入国家试点。  

20148月,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规范名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主要政策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2.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至少55元的养老金;  

3.个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12个 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补贴,村集体、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  

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及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