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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大学“贺兰山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大校发〔2017〕397号)

发布日期:2017-11-14   点击量:

各单位:

《宁夏大学“贺兰山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贺兰山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宁夏大学  

                                                   2017119  


附件:

宁夏大学“贺兰山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西部一流大学”的新形势、新任务,加紧培养、吸引和凝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较好学术发展潜质的青年学科骨干,在有力促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的同时,成为院士、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计划的后备人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若干意见》(宁大党发〔20167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贺兰山学者”岗位计划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坚持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好现有人才并重,不断创新人才发展理念。在扩大培养引进拔尖人才数量的同时,注重提升拔尖人才的质量和贡献。淡化年度考核,强化聘期考核。优化结构、彰显特色、提升水平,建设一流师资队伍,推动一流学科发展。

第三条  “贺兰山学者”岗位包括:特聘学者、讲席学者和青年学者。“贺兰山学者”岗位计划实行聘期制管理,明确上岗条件、聘期任务、聘期岗位待遇、聘期考核等要求,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岗位聘任制。主要内容是:围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任务,前期先行设100“贺兰山学者”岗位。其中,设30个特聘学者岗位,以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为重点,重点引进和培养学科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设立30个讲席学者岗位,以发展咨询、前瞻引导、培育后学为重点,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原则,重点柔性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设立40个青年学者岗位,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驱动,打破论资排辈,重点引进和培养有良好学术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贺兰山学者”岗位聘任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资格审查、遴选等工作,校长办公会审定聘任结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贺兰山学者”岗位一般在一级学科设置。前期每一获准设岗的学科最多设置特聘学者岗位、讲席学者岗位和青年学者岗位1个。国内一流和西部一流建设学科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设置。岗位设置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竞聘;合约管理,能上能下”的原则。聘任期满后根据学校发展调整设岗学科。

第六条  申请设置“贺兰山学者”岗位的学科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贺兰山学者”岗位受聘人员及学术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岗位选聘

第七条  选聘原则:尊重人才,一岗一议,快捷高效;注重学术水平,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宁缺毋滥。

第八条  选聘时间及名额。协议引进的特聘学者、讲席学者和青年学者,每年根据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选聘;学校在职人员申请特聘学者和青年学者每两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名额不多于各岗位类别30%,且总数不超过50%

第九条  特聘学者岗位上岗条件及聘期任务

(一)上岗条件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身体条件。首次受聘年龄,人文社科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理工(农)科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聘期内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带领本学科在学科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等开展卓有成效的创新性工作。

4.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5.担任校级领导职务者不在聘任之列。

(二)聘期及聘期任务

35年。协议引进的特聘学者,每年来校工作时间按聘任合同执行(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校内受聘人员须全职在岗工作。

聘期内应将学科及团队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有明显建设成效;年均承担不少2个学分的本科生教学任务,且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三至五项(具体由设岗单位根据聘任协议确定):

1依托宁夏大学,成功申报国家万人、国家千人、国家青年千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教学名师等高端人才称号(项目)。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进入ESI3%的高被引论文。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迅作者,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SCISSCIA&HCI收录论文5篇以上;或者中科院JCR分区二区以上论文3篇;或者中科院JCR分区一区论文2篇;或工科类被EI收录(不包括会议收录)论文6篇以上;或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学科A类期刊/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迅作者,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国社会科学》等人文社会学科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A类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

5作为第一作者,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或担任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主编;或担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的首席专家。

6.以宁夏大学为署名单位,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排名1)。其中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教育部科研成果奖包括:高校科研成果自然科学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技术发明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专利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青年科学奖、何梁何利科技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

自治区级科研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7.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科研经费,理科200万元以上,工科(农科)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60万元以上。

8.宁夏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单位,获得授权并已转化或应用的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

9.经国家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畜禽新品种的第一完成人;或获批的新农药(农药登记证)和新兽药(新兽药注册证书)的第一完成人。

10.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11.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的负责人。

12.获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科技重点研发项目(课题)、国家(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成员或相关课题主持人。其中,获批项目者须为前三名、课题须为主持人。

1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3项(其中一项可为青年基金)。

14.取得高端智库成果或高水平网络学术成果;决策咨询意见或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认可,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15.以上任务中单项成果特别突出,或者其他经设岗单位和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第十条  讲席学者岗位上岗条件及聘期任务

(一)上岗条件

讲席学者应为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以及相当层次人员。国(境)外受聘人员应为大学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当层次人员。

(二)聘期及聘期任务

13年,均为协议引进人员,每年来校工作时间按聘任合同执行(原则上累计不少1个月)。聘期内须完成以下任务:

1为设岗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2为设岗学科涉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学科前沿领域的讲座或做重要学术报告。

3招收或者合作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

4参与或协助组建本学科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创新团队,促进本学科在国际一流或国内前沿学术领域研究。

第十一条  青年学者岗位上岗条件及聘期任务

(一)上岗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在本学科领域某一研究方向上学术造诣较深,能够主持重要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突出的科研工作业绩和一定的影响。

3.发展潜力大,通过培养和锻炼,能成为本学科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

4.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5.应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受聘年龄,人文社科一般不超过45周岁,理工(农)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二)聘期及聘期任务

聘期35年。协议引进的青年学者,每年来校工作时间按聘任合同执行(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校内受聘人员须全职在岗工作。聘期内须完成以下四项工作任务(具体由设岗单位根据聘任协议确定)。

1特聘学者岗位所列聘期任务中之两项。

2协助学科带头人进行学科建设,带领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西部地区或国内一流水平。

3自主或参与开展重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4讲授本科、研究生主干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指导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以上特聘学者、讲席学者和青年学者岗位,除学校确定的上岗条件外,具体岗位聘任条件由各设岗学科根据学校制定的上岗条件、学科建设任务和岗位需求提出,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获准设置“贺兰山学者”岗位的学科和单位,应当通过学术交流、校际合作等各种途径面向海内外联系、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申请人根据上岗条件和聘期任务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三)设岗单位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业绩成果和聘期任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聘人选及岗位年薪、科研启动经费额度,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将设岗单位拟聘人选汇总复核后,提交校人事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评议、遴选,形成拟聘意见。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

(七)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具体。

(八)学校发布聘任文件。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岗位年薪(人民币,税前)。自聘任次月起,根据各类岗位年薪标准按每年12个月逐月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聘学者:岗位年薪标准50120万元(含工资、津贴等)。

(二)讲席学者:岗位年薪标准618万元。

(三)青年学者:岗位年薪标准2436万元(含工资、津贴等)。

第十四条聘期内,学校将根据学科和岗位类别及受聘人员意愿,为其配备助手,提供团队建设、科研启动经费50200万元。

第十五条  校内教师受聘特聘学者、青年学者岗位,享受岗位年薪后,其聘期内所产生的高水平成果不再单独奖励。对聘期内超额出色完成任务者,学校将另行奖励。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贺兰山学者”岗位的考核,着重考核受聘人员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中期检查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办法由设岗单位另行制定)。中期检查主要考核在岗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进展,以及聘任合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由人事处协调各设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合格者,按聘任合同续聘;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合同,并停止支付岗位年薪和科研启动经费。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者,学校将诉诸法律程序维权。

第十七条  聘任期间,受聘人员单方面终止合同、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届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再次申请“贺兰山学者”岗位。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宁夏大学“贺兰山学者”岗位计划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