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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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0〕78号)

发布日期:2017-10-23   点击量: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3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

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保证人选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评选推荐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才、自治区新世纪313工程人才等工作。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原则;坚持向基层一线骨干人才、关键岗位人才和中青年创新人才倾斜原则;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阳光透明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评选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选拔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选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应在下达的申报指标控制数内根据人选名额一定比例差额申报。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公布申报评选方案和申报指标控制数。

(二)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自主申报。

(三)申报单位在本单位组织业内专家评议,张榜公布评议结果。

(四)申报单位组织填报有关申报材料,被推荐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对被推荐人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业绩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六)公示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被推荐人员材料,由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属地市所辖单位的,报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组织业内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属区直单位的,经本单位人事(干部)处审核和领导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申报评选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由各地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推荐、申报。

各地市及区直单位推荐人选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税务、计生等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对推荐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步评选,并按照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行业评审排序后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集体会议研究签署意见,行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经初评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申报人员材料,应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

 

第三章    

 

第八条 专家评审。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信息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分成经济、工程、农牧、教育、卫生、社科等专业组,每个专业组人数不少于10人。

第九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聘期届满调整评委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也不多于三分之二,受聘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相应系列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学术造诣深,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学术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解决重大、疑难学术技术问题的经历,并能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开展工作。

(三)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库成员在全区范围内遴选。凡符合条件的评委人选,由各单位民主推荐,经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直及中央在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初审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二条 担任专家评审会的评委通过评委库随机抽取产生。具体办法是:在专家评选会议召开前1天,每个专业组随机抽定3名以上评委。如有个别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选会议,则按程序在评委库中再次抽取,直至符合规定人数。  

专家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本人参评或评委与申报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回避。凡未回避的,取消评委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评选的程序:

(一)专业组分组审议材料,提出评审意见。专业组设组长1人,负责主持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按照评选条件,对本专业组参评对象的送审材料进行初评。评审结果予以排序,并须写出评审意见后呈评委会评议。

(二)评委会集中评议,提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荐人选。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有关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选的标准条件,对参评对象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进行全面评价。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按照指标控制数,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序,作为推荐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人选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集中封闭进行。在评选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纪律,不得将评选地点、讨论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十五条 在专家评审工作中,评委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评选条件,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对申报对象做出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核准公布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委会的意见,确定差额考察人选名单,组织专人或委托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后,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人选,应在新闻媒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重点是核实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德才表现是否符合有关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要求,推荐与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广泛接受社会、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按规定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人选,原则上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最后审定。

第十九条  经最后审定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经批准后再正式公布当选的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人选名单;自治区级人才工程人选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并按相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落实相关待遇。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入选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管理,结合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半年填写《宁夏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考绩档案表》,并以书面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年度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工作实绩,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好的发给全额津贴;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停发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取消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所获得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

(三)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

(四)经考核确已不适应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要求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行业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