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和流动站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旨在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通过建立以考评优机制,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制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工作指标体系;
(二)组织开展对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
第六条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为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下发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评。设站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和要求组织自查自评,填报相关表格,形成书面自查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地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考核组,深入设站单位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
(四)确定等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照考核标准,结合设站单位自查自评和考核组实地考核,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资助或奖励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工作站、流动站的,给予50—1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考核为良好工作站、流动站的,给予1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
(二)考核为优秀,且完成科研成果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三)经考核,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每年每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项目资助;完成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第九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导师指导、技术攻关、设备购置、科研实验、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招收培养博士后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经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停止发放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对工作站、流动站报请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撤销其设站资格。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做好日常数据采集,保证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考核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考核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布。考核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
2.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