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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考核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11号)

发布日期:2017-10-23   点击量: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和流动站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旨在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通过建立以考评优机制,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制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工作指标体系;

(二)组织开展对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

第六条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为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下发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评。设站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和要求组织自查自评,填报相关表格,形成书面自查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地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考核组,深入设站单位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

(四)确定等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照考核标准,结合设站单位自查自评和考核组实地考核,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资助或奖励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工作站、流动站的,给予50—1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考核为良好工作站、流动站的,给予1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

(二)考核为优秀,且完成科研成果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三)经考核,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每年每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项目资助;完成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第九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导师指导、技术攻关、设备购置、科研实验、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招收培养博士后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经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停止发放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对工作站、流动站报请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撤销其设站资格。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做好日常数据采集,保证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考核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考核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布。考核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

2.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

附件1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

序号

考核类别

考核评估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8分)

1.成立博士后工作机构(办公室)。

3分

成立博士后工作机构得3分。


2.办公室主任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有正式文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3分

配专职2分、兼职1分。

有文件规定各自职责的1分。


3.制定出台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进出站管理、科研管理、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内容。

10分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得5分,每体现一项得1分。


4.年初有博士后招收计划,年终有总结。

2分

有招收计划1分,有年终总结1分。


博士后招收及与流动站合作情况

(25分)

1.当年度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

10分

当年度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且已办理进站手续的得10分。


2.与高校流动站接洽和招录。

3分

最多不超过3分。


3.近5年招收博士后人数计分。

10分

招收3人或以上的计10分,不足3人的计2分。


4.与流动站签订有招收培养协议,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2分

根据履约情况给予1-2分


博士后科研项目执行情况

(37分)

1.博士后课题研发计划进展程度:博士后进站3月内完成开题报告;按时完成博士后中期考核;按期出站。

8分

按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结题评估、按期出站各得2分,


2.项目经费及时到位。

6分

根据经费到位情况给予1-6分


3.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获资助情况。

3分

国家级每1项得3分、自治区级每1项得2分,按数量计。


4.发表论文

国内核心期刊(篇)

6分

每篇3分,最高不超过6分。


SCI\EI\CPCI收录(篇)

8分

每篇4分,最高不超过8分。


5.博士后研究人员专利情况。

6分

申请发明专利每项2分,其他专利1分;授予发明专利每项3分,其他专利2分,最高不超过6分。


后勤保障情况

(20分)

1.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研究条件。

5分

根据单位保障情况给予1-5分。


2.根据项目情况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备工作小组或助手。

3分

根据单位保障情况给予1-3分。


3.帮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各类基金资助情况。

6分

及时申请资金的得4分,获得批准的得6分。


4.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职称申报等工作,为博士后提供适当的住房和相应福利待遇(包括缴纳各类保险)。

6分

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职称申报等工作的得2分;为博士后提供适当的住房和相应福利待遇(包括缴纳各类保险)的得4分。


基本分

(100分)


加分项目

(30分)

1.积极招收博士后进站。

10分

2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加5分,3名及以上博士后在站加10分。


2.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4分

每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3.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奖情况。

6分

国家级每1项加6分、省部级每1项加3分(同一项目获多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按数量计。


4.出站博士后留本单位工作。

5分

博士后出站后留本单位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每1人加5分,按人数计。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

5分

科研成果转化创利润的(须提供审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加5分。


加 分

(30分)



备注

1.设站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相应书面佐证材料;2.总分=基本分+加分项目。

设站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的进行自评计分,若发现自评分有虚假或虚高的,将扣除相应项目的分值。

附件2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

序号

内 容

评分

得分

备 注

1

科研项目

项目级别

国家级

10分/项


1.项目为进站既定项目;

2.国家级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3.按数量计。

省部级

8分/项


一般项目

5分/项


承担责任

项目负责人(主持人)

10分/项


项目第一研究人

8分/项


项目主要承担者

6分/项


一般参加者

2分/项


2

基金

博士后

基金

国家一等

8分/项


按数量计。

国家二等

7分/项


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

7分/项


其它基金

5分/项


3

论文

SCI、EI、CPCI

20分/篇


1.计第一作者;2.博士后为第二作者,减半计分;文章必须是刊发,不包括录稿。3.按数量计。

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15分/篇


一般公开发表论文

5分/篇


4

专著

主编

5分/本


按数量计。

参编

2分/本


5

专利和标准

专利申请获批准

10分/项


按数量计。

专利申请获受理

5分/项


制定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10分/项


6

获奖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一等奖

排名1-3名

20分/项


1.获得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博士后研究人员所研究的项目;

2.按数量计。

排名4-6名

15分/项


排名7-15名

10分/项


二等奖

排名1-5名

10分/项


排名5-10名

5分/项


三等奖

排名1-3名

5分/项


排名3-7名

3分/项


7

经济效益

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

10分/项


须提供审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总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