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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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

发布日期:2015-11-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宁夏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是指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的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一直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科技厅、国资委和党委统战部、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外事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银川海关、团委、科协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围绕宁夏“六大基地、六个示范区和一个目的地”的战略定位,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在自治区重点创新项目、特色产业、优势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创新创业园区等,围绕自治区政府重大招商活动,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结合起来,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宁创新创业(简称“百人计划”)。

第五条 实施“百人计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重在使用、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坚持来宁定居创业与柔性引进相结合。

第六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自治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七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百人计划”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向国家“千人计划”推荐的项目人选和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审定“百人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制定和落实“百人计划”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百人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专项办负责“百人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百人计划”实施细则;编制并发布年度人才引进指南;建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档案,跟踪了解其创新创业情况;定期总结分析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工作小组汇报;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创新项目、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厅牵头;优势学科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厅牵头;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卫生厅牵头;有组织的招聘引进人才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第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立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项目的人才须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等规定。自治区“百人计划”引进急需紧缺的硕士一般不超过50岁、博士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宁夏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条件:

1、能够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科技项目中科研及管理的重要任务,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2、在海外承担过与宁夏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科技项目相关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二)优势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条件:

1、具有较高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2、获得国际科技奖项、掌握较高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条件: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并能为企业产生效益的优秀科研成果;

2、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拓展市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具有一定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四)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条件:

1、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用技术,能够填补自治区空白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2、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和海外自主创业经验;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5%以上。

(五)医疗卫生机构优势学科引进人才条件:

1、在国外著名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从事过重大研究项目;

2、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够填补自治区空白。

第十二条 打破国家、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制约,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以下方式长期或定期来我区工作,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一)以专利、专用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宁夏进行推广转化、入股,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等条件,与宁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开发;

(三)在宁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到宁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

(五)全职到宁夏企事业单位工作;

(六)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市、县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百人计划”年度引进目录和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年度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评审专家须有一定数量的海外归国人才。

第十六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百人计划”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专项办从自治区“百人计划”名单中遴选出国家“千人计划”的项目和人选,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百人计划”引进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自荐或其他渠道推荐的方式向专项办申报,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和日常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引进人才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和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发展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业园(开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业机制,聚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宁夏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专项办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工作小组审定,符合宁夏产业发展方向的,可获得自治区财政一定数额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列入“百人计划”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引进人才单位30-50万元补助,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人才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科技项目,自治区科技经费将加大支持力度;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高新技术创新机构,自治区科研条件建设经费可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并给予8-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级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作满五年并继续留在宁夏工作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第二十五条 鼓励海外优秀留学博士来宁夏开展博士后研究。对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宁夏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可连续5年每年获得自治区财政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全职到事业单位工作,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或设立专门岗位。

引进人才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可与来宁夏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来宁夏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岗位职数和指标的限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其在国内外的工作经历、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为其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品德好、能力强、业务精、成果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和国外基本相当的工作条件,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外籍引进人才办理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有关部门证明直接到自治区公安厅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符合相关规定的,市级公安机关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三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要求取得宁夏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来宁夏定居的,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宁夏并愿意在宁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人事关系可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子女就业享受居住地有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协调成员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每年年终,向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百人计划”实施效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三十五条 为宁夏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有关标准制定等,可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人选等。自治区政府设立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政府补助、奖励、津贴等经费,凡没有明确规定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均由用人单位和所在地财政分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在港、澳、台的同等条件人员和华裔华人中的高层次人才。文化等社科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